看了您的回答.心中還是有點疑問-
如您所訴.勒戒.與刑罰不一樣-但是當初檢座是引用勒戒要來起訴我
既然已經經過了地院-高院的判決-相同的案件.怎會在高院判決確定後
檢座他又可以以不同的法條再從地院來起訴我-這樣子難道檢座他沒錯嗎??
這是我心中的疑惑?
但是還是依您法律人說的算.謝謝您的回答

我這邊還有些問題.驗尿之正當性-
因為警察之所以會把我帶回派出所.並不是在我身上有搜到毒品或是吸食器
而是因為我有毒品前科.於是就強制驗尿.就這點而言請問警察的驗尿程序正當嗎
而不正當所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能夠成為判決支依據嗎??
再者-也在當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時我在偵訊筆錄中明確告訴警察我有吃其他藥物
-那有可能就是導致陽性反應的原因.但是後來檢座說他送檢我所提出藥物不會讓安非他命檢驗呈陽性反應
於是我又自己在民間的檢驗所提出檢驗-也確實該藥物會有陽性反應--檢方確以檢驗單位並非法定認可之單位
提出檢驗無效之聲明-
沒有毒品-被強制驗尿-不合法的證據(強制採尿)-這樣就要判我六個月
然而-我們所正當提的的證據-以及基本的人權就這樣被否決踐踏--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嗎?

您好

為了防止犯罪性吸毒

法律是有規定可以強制性驗尿!

板主 2010 01 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胡昇寶律師 的頭像
    胡昇寶律師

    胡昇寶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和律師諮詢服務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