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師您好, 請教一些關於遺贈的問題, 某甲過世, 有合法繼承人兩個女兒(A)與(B), 遺產總額約2000萬, 自書遺囑上寫明要給重度殘障的外孫(C) 300萬的養老金.  本案中免稅額加扣除額約1400萬, 也就是必須要繳60萬的遺產稅.  請問1.本案中自書遺囑並未經公證, 有一個某甲友人探病時看過, 這樣是否具法律效力.  2.遺產納稅義務人除A與B之外(A與B各將分得850萬), 受遺贈人C是否亦為納稅義務人之一.   3. 若C也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針對這60萬的稅金, A/B/C三人依法須繳稅的比例各為多少?  先感謝您的協助.

 

您好

自書遺囑果係甲親自書寫並親自簽名蓋章,即有法律上之效力.

至於C並未被繼承人,應無繳納遺產稅之義務.

版主99.03.05

 

胡律師您好, 再請教一下,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
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
定遺產管理人。

這部份有點不清楚,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是否需同時為納稅義務人, 或其是否有優先順序, 似乎網路上找不到相關的解釋文,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可直接向國稅局詢問.

版主9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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