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我跟前夫離婚了三年
當時要離婚時前夫有答應要讓我探視小孩子
但在離婚當天他反悔
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上沒有任何的註明
只有小孩的監護權歸男方
這當中我寄東西他退東西我傳簡訊他不回
時間過了兩年後他願意讓我看小孩子
他讓我看了一年
現在又不願意讓我看了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我想要能每個月固定可以看幾天或可過夜幾天
不需要再問他或者徵求他的同意

 

您好

此種情形,法律有明文規定探視權之行使之方式與時間,通常每月可帶回同住過夜二次,寒暑假及過年則會增加.

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改定監護權.

即不用徵求對方同意.

版主102.12.05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