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初借款給朋友,他也寫了借據給我~並且附上還款日期。
苦於至今,他只償還了1/3不到的金額,且也已經早就超過當初他說的還款日。
長期不定時催討,也都以任何理由推託~

恰巧於前幾日在網路上看到~寫了借據並不一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需同時附上借款證明~這樣借據才能成為法律效力。
但因當時是給拿現金給朋友,並無匯款紀錄。
想請問胡律師,如果這樣的情形我想告他,該怎麼辦?!
又該怎麼告他?!

煩請胡律師撥空回覆,感謝。

 

您好

借據當然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版主10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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