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師您好我有個法律的問題想請問您!!
前提:
我目前在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該公司的上班性質為抽水站以及污水處理廠委託維護廠商,由於我有掛專案(員山子疏洪管理中心)、(基隆市基隆河防洪水門)的負責人,合約上有寫更換主管名稱需罰款6萬。
事故:
我女兒他長針眼,我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掛眼科門診,就診時間為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五早上。因就診時間為星期五,所以我得跟公司請假。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二早上,我已經口頭上跟辦公室管理人事的人說我星期五請假,我禮拜四也在我的假卡上辦理請假的流程之一(寫假卡),禮拜五當天早上我也請我同事跟辦公室處理人事的人說:我請假。我老闆再禮拜五開會跟我同事們說:我無故曠職要辦我(ps:不是扣三分之一薪水還有年終獎金就是離職)。因為我公司在之前有強迫我們簽一份類似合約,上面有註明曠職一次扣該薪水三分之一,我計算之後我大約會被扣除4萬多含年終,說那乾脆拿離職單給我簽一簽好了。我目前是還沒簽,因為那處理人事的小姐在那邊假好心叫我考慮。我想請問一下黃律師!!
1:像我這樣辛苦工作的員工,尚有一女兒要養,在快要過年的時候遇到這種公司用這種殘忍的手法剝削我辛苦賺來的血汗錢。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我嗎??
2:就如前提所說的:我有掛專案負責人,故我離職時應該也會更換人員名稱,合約上的罰款,我擔心我公司會叫我理賠,有法條保障我這種天生勞碌命的員工嗎??
3:我簽了離職單之後,我要跟該公司申請什麼文件,才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麻煩胡律師幫我解惑

 

 



既然你有踐行請假程序,公司似乎沒有扣薪之理由.

而更換公司專案負責人員名稱,如係因你個人因素離職,罰款是否理賠,會產生爭議.

至於如何請領失業補助金,請逕向勞委會人員查詢.

板主2010 0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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