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3年9月份承租了一個商圈的位置,繳交了押金2個月以及9.10月的租金,但在10月份時發現當初簽約的管理公司經營不善想要委給其他管理公司,當初在簽約時原本的管理公司有承諾商圈會有定期活動以及相關管理作業辦法(有繳交管理費),但簽約後並沒有履行任何契約內容,加上我們已經裝璜下去了...現在舊的管理公司單方面要解約,從簽約之後就避不見面,也沒有退當初的押金,新的管理公司已經即將要進駐了,我們想要做提告的動作並且退出商圈,不知道這樣該如何提告?
舊的管理公司叫我們自己想辦法去跟新的管理公司協商,新的管理公司不願意承認當時的契約,而我們的契約也還沒到期....現在求助無門,對於他們惡意欺騙我們商圈的營運狀況導致我們損失裝潢費用和未到期的合約,是否能夠求償?至於我們現在到底要不要自行把器材搬離商圈也有很多疑問....

 

您好

如對方單面解約,須返還押金及賠償違約金.

當然,對於此違約行為所造成之損失,對方當然要賠償.

建議可催告對方履行契約.如不履行,可解約並請求賠償.

而已解約,當然可遷離生財器具.

版主1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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