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有點長~請律師幫幫我

我從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我一出生父母就不要我了,我的爺爺奶奶生有兩男兩女
(A男、B女、C女、D男),我爺爺在98年時贈與土地給我(孫子)和D男,自從我奶奶出車禍後(已神智不清)
A.B.C.D都沒有拿過一毛錢給爺爺奶奶,也不理爺爺奶奶導致沒有錢可以過生活,礙於經濟上的問題
爺爺要求D男土地歸還,D男沒有歸還土地,只是委託爺爺幫D男賣土地,現在錢進爺爺的戶頭請問D男可以
把錢拿回去嗎?,那如果後續爺爺奶奶沒有錢了,誰應該出錢來照顧他們?如果他的兒女都沒有錢
所要負起扶養責任是大家都要出(不管有沒有錢)還是依照  A沒錢 換     B沒錢 換   C沒錢 換      
D沒錢 換      →我        是這樣的扶養順序嗎?

請問我該做哪些動作各位舅舅和姑姑才能把錢拿出來養爺爺奶奶?
如果爺爺剩下的錢和房子過給我要求我對他們全權負責(到死後事)到律師那邊寫負責到底這樣算有成立嗎?
(這樣他的兒女完全是否不用負起責任?)

 

您好

此時扶養順位為其子女,孫輩不用負責.

可以以爺爺名義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果願訂立契約負責,此為附負擔之贈與,當然可成立,且子女亦須負起扶養責任.

版主102.09.11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