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以下問題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A.在調解會上,資方才明確表示解雇原因為曠職三天,其勞方可在法院主張資方的解雇原因是如此嗎?
B.則,日後(即調解會後)資方還能改變或修正理由為其他原因嗎?
C.或資方表示,之前是對法令不懂,因此想要更改解雇原因,或增加原因,這樣可以嗎?
D.若勞方勝訴,資方提上訴,則該解雇理由可變更嗎?
E.若此三天,其中一天資方無法提出勞方是否真無請假(因為系統資料不見),這樣勞方可否主張恢復雇傭關係?
F.在解雇之後,資方有和勞方達成口頭約定,即勞方履行條件後可返回工作。口頭約定具效力否?
G.勞方需舉證有過約定嗎?
H.口頭約定若有效力,資方可再提解雇前發生的任何事由,來做為不履行口頭約定的理由否?(因不管解雇前發生了多少事,資方已做解雇的處份了,可再當新約定的不履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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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您,辛苦了,謝謝

 

您好

此案如進入法院,勞資雙方之理由是隨雙方可隨時主張,並不受限.

至於有無理由,待法院判斷.

勞方如認解雇不合法,可提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訟.

至於如有口頭約定,如有爭執,勞方須証明此契約存在,不然在法院會受敗訴判決.

版主102.08.13

 

謝謝您
 

謝謝您

不好意思再請教:
由於是口頭約定,所以是沒有任何紙本,但勞方確實有履行條件,履行過程中有花費金錢與時間,能舉證此點的話,能否勝訴呢?

不好意思,再補充:
資方要勞方履行的條件,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若沒有任何承諾,而不會答應去履行的事,因為花錢又花時間

對不起,我還有一個疑問,因為有在網路看到這段話:
"特別提醒您,解雇勞工是需要非常慎重的,依我國目前法令,一旦法院認為解雇不合法,雇主將遭有很大的損失。因此,若您打算依照前述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明白向員工表示解雇理由,特別是依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款終止契約的,一定要確定符合條款的規定,日後是不可以變更理由的 "

A.這段話,就是我以上問的,資方在調解會表明是以曠職解雇的情況下,法院上被勞方反駁曠職不成立的情況下,還能再提別的理由嗎?

 


您好

法院訴訟中,隨時都可以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不是一成不變.

所以資方得提出新事證,爭點在於會不會被法院接受.

至於如何舉證有口頭約定,不在乎證人及證物,並非僅靠推理.

版主102.08.26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