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大學畢業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當初是我跟房東的先生打的(房東知道有4個人住)
契約在7/4到期,押金20000 租金一個月12000,因為6~7月(最後一個月)房租我們沒匯房東有點不高興,但我們有向房東要求說從押金扣他也答應了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並收回當初簽約給的鑰匙(只有一隻),
但因為有4人住,要求其他隻我們另外打得也要返還(但當初他叫我們自己打,那可以向他要打鑰匙的錢嗎?)
7/5同學確定搬空,並將鑰匙交給一樓警衛,其他已回家的同學都用郵寄掛號把鑰匙寄回去(保管在警衛那)(因為房東太太說沒給視同我們續住,要再算房租)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被雨淋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
他說在點交完成前我都須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但我人又不在那怎麼負責?)??,"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還有一處木頭地板有刮傷也要求我們賠償
請問颱風不是算天災嗎?如果是天災修繕責任應該是房東負責吧?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而且我也搬回台北(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他說之後要在估算損失向我賠償 ,還說押金不夠扣
房東如果不還押金,會構成侵占罪嗎??易持有為所有??可以去按鈴提告嗎??
如果之後房東說要提告走法律途徑求償,但是我要當兵,那會有影響嗎??
最後一個問題~點交程序完成後要做甚麼動作嗎?? 書面證明還是甚麼?? 如果她說的那些事項有爭議那我可以不簽嗎?
我有同學說鑰匙還回去就算完成點交???
也有人說鑰匙寄給警衛時,警衛視同他們的代理人,後續責任由代理人負責??
可以幫我研究一下嗎?到底是我錯還是房東錯??
您好
租約到期,租賃契約即終止.
且只要收回鑰匙,即算點交完畢.
而風災因素造成損害,非承租人所需負責.可向房東請求押金.
版主10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