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師:
您好!小弟近日收到華南銀行寄來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行租用C種第0923號保管箱,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到期,業經本行通知台端來行辦理續租或退租在案,唯迄今仍未前來辦理.請台端於文到三日內向本行辦理續租或退租,否則本行將依法訴追,敬祈查照為荷.
小弟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隨即打電話過去詢問,對方說因為小弟之前未辦理退租,加上他們之前的承辦人員換過好幾位,又一直聯絡不到小弟,直到最近透過戶政事務所才查到小弟的戶籍地址,所以才發了存證信函給我.我問對方要如何退租?對方說要付清92年到現在的保管箱費用約一萬多元,並且要到銀行辦理書面退租(銀行在台中,小弟現在都在台北),我說事隔那麼久,當時有沒有退租我也忘了,就算沒有退租,也不能以連絡不到我為由,硬要收我近十年的費用吧?對方說因為聯絡不到我啊,我說你那邊不是有我台北之前公司的電話嗎?對方說可是我後來離職了所以就連絡不到了,我說那也不是我的問題吧?對方說可幫我跟主管問看看可否少收一些?到目前尚未回復小弟.
我想請問銀行是否可以跟我請求這筆近十年的保管箱費用?或是請求多少比較合理,譬如一年的費用或是多久的費用?又小弟應該怎麼回應比較好呢?

 

您好

此保管費用是合理的.

版主1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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