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女約14,15歲
我在網路上和他認識,由於她的遭遇實在太不好,因此同情心氾濫
進而讓他在我家住上幾天
但這之前完全都沒發生甚麼事情,我只把它她妹妹看待,畢竟有些年齡差距(我已成年)
而後他父親報警說他女兒失蹤了
接著在某天半夜我就被警察帶到警局
說他女兒在我這住了好久要告我妨礙家庭以及誘拐未成年少女(略誘罪)
但前提是女方是同意的~而且我們沒發生關係
而我一個剛出社會的年輕人頭一次進警局
一下說要關,一下說要嘛付錢
我很慌張~~只好簽下對方監護人寫的切結書
但對方要求我償還30萬元,而且每個月還十萬
這對一個社會新鮮人來說會不會太不合理了?
如果簽名按手印之後,是否就要照切結書上面的文字去執行?

這份契約最後有寫到:若無履行以上協議,甲方(女方監護人)即可提出告訴
我想知道的是,都已經和解了,若最後他沒收到金額,他可以再度提出妨礙家庭以及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告訴嗎?
還是提出償還金額的告訴呢?

還請胡律師為我開導開導

 

您好

沒有發生關係,即無妨害性自主的問題.

另如女方係自願離家,而僅係讓其暫住幾天,亦無和誘,略誘之法律責任.

不過既已簽約,須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該契約.

不過就算有和解,對方仍可提告.

版主1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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