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最近我媽媽收到一份存證信函,說我媽媽觸犯刑法212條與214條偽造文書罪。
我將條款列出如下: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際狀況為,
我舅舅外遇且與我舅媽不合。後來我舅舅中風了。
我媽媽為了幫我舅舅保管印鑑與印鑑證明。因此辦理印鑑登記與申請印鑑證明。
因為我舅舅中風,所以戶政事務所的人有來舅舅家裏,問我舅舅是否要申請。我舅舅說:「要」。
戶政事務所的人就當場辦理印鑑登記與核發十份印鑑證明給我媽媽。
我媽媽就保管印鑑與印鑑證明,並沒有作其他用途,只是保管而已。
不久我舅媽知道了,就發存證信函要我媽三天內交出印鑑與印鑑證明並說明用途,否則提告。

請問律師,
一、我媽有觸犯刑法212條與214條嗎?
二、我媽須三天內給我舅媽說明嗎?
三、我媽如果交出印鑑與印鑑證明給我舅媽且我舅媽拿去用沒告訴我舅舅,我媽是不是會犯法?
以上謝謝律師回答…

 

 

您好

照來文所述情形,不構成犯罪.

版主1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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