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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毒品案件-我被僅查臨檢時驗尿呈陽性反應
-但是都沒有任何毒品-
檢察官向地院提出勒戒-經地院判決符合五年內再犯所以.被地院駁回
後來檢察官不服裁定-再向高院提出抗告而高院也是以不符合條件
駁回抗告--且註明不得再抗告
但是一陣子我又被檢察官以相同的理由(違反不品危害防治條例)(只是案號不同)
被地院判我6個月有期徒刑--

檢座可以這樣子做嗎??這樣是不是一罪兩判阿???

謝謝解惑------

您好

應該是不同程序,沒有一罪不二罰的問題喔!

板主^^2010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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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