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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大人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列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登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可我是買回來自己要玩的.只是警察來得當時有人在把玩.被警察移送地檢署.我被移送兩條罪.賭博罪.跟為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列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登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後來經地檢詢問過後.賭博罪不成立.因為台子內沒有任何金錢在內.我們也都告訴檢察官.我們都是玩好玩的沒有任何輸贏之分.警察查獲當時真的台內也沒有錢.後來賭博不起訴.但起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列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登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我想請問律師大人我買回來是自己要玩的.而我家也不是公共場所.也沒有賺錢.也沒有賭博.這樣算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列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登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條款之罪嗎?求律師大人幫忙告知.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

如果是自己玩,亦未擺放在公共場所營業,並未違法.

版主1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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