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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你好:

今天被家裡通知說收到一張法院的信,因為非法散佈電影,所以有電影公司要提告,目前是跟警察聯絡好,說要去做筆錄。

我是把檔案放在GOGOBOX上面,但有兩年左右都沒更新過,也沒再繼續上傳檔案了,在網站上也清楚的寫明"只當做測試網路頻寬用,不可做任何的非法利圖並要在24小時內刪除",剛查了些資料,讓我知道這樣放上檔案已違反著作權,我想問一下,事情要怎麼處理傷害會最低?

還有就是,網站上面的東西,我在被告知的第一時間已全部移除,這樣會不會還有後續的問題?

麻煩胡律師你了。

 

您好

此情形已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可委請律師爭取緩起訴處分,即不會留前科.

板主2010 0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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