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律師您好:
1、事情起因:我女朋友在圖書館看書,有一中年男子(不認識),之前行徑有點怪異讓我女友覺得怪怪的,並有時會在樓下等她,有一次甚至要求要一同拍照(但都無任何照片或攝影機拍到)。女友曾多次向我反映。
2、案件經過:今日我也去圖書館看書陪同我女友看書,晚上5點,該名男子有來圖書館,約在5點半離開。在他要離開的時候,在門口外的樓梯間,我上前和此名男子交談(樓梯間無任何人,我亦無錄音),請該男子自重,不要騷擾我女朋友,而該名男子放下背包及手中的書,抓住我衣領,造成我胸口有抓傷,大聲說「我就是要繼續這麼做,你要怎樣,樓下談」,我見此名男子不可理喻,要往圖書館的方向走,但是此名男子便出右拳打我左眼,我的眼鏡因此損壞,顏面受傷。接下來他更以右臂勒住我脖子,並大叫樓下談,企圖把我丟下樓梯,我極力反抗,抓住樓梯扶手,因此造成我手指挫傷。女友在圖書館聽到聲響,出來出聲制止,並把我們兩人拉開。我藉此掙脫,離男子2-3步距離,男子拿起旁邊雨傘,作勢要打。雨傘(折摺傘)有彎,但他沒打到我。女友把我拉進圖書館。男子持續大聲講「樓下談」。我說我要報警,我便打110,請派員過來。被打期間,我沒有還手,到警察局時,他身上除了手上大姆指,並無外傷。
3、我提告:傷害、毀損及民事賠償
4、女友提告:無
5、男子提告:另一名員警與該名男子下來看監視器,只有拍到我2人入鏡,而很快出鏡。(此時為他企圖把我丟下樓)。男子看完後並後員警提告傷害及我毀謗。而提告我女友毀謗及教唆。
6、男子受傷:他右手大姆指有傷。並宣稱頭部有傷。而到局時有拍受傷情形,除手上,身上並無明顯外傷。
7、男子大概口供:回警局後,男子先錄口供,他說「我叫他不要騷擾我女友」,並宣稱我先動手,我以右手打他頭部及大姆指,導致他大姆指受傷及頭部(無外傷)受傷,他打不過我(但此名男子體型壯碩),拿起雨傘要反抗。後來我報警,警察來了。
8、針對該男子提告及自我表述:
(1)傷害:我從頭到尾沒有攻擊該男子
(2)毀謗:請以該男子自重,不要騷擾我友朋友,我是在樓梯間講的,並非在公開場合說。
(3)自我表述:到局拍照,該男子無明顯外傷,右手大姆指是因為打到我的眼鏡而被金屬框割傷
9、補充:
(1)我先去驗傷再回來錄口供,而該名男子先錄口供再去驗傷
(2)該男子在我叫警察的期間,就有撥電話給律師,此動作是否會對我後續造成任何影響?

後續疑問:
1、男子堅持提告,此案已經送往檢察官,約莫1-2個月,會先開偵察庭,對嗎?
2、傷害:我並沒有還手也沒有先動手,但都無任何攝影機有拍到。所以該男子宣稱互毆,而他手指也因打我受傷,最後我也無法提對我有利的說詞。如果對方堅持提告,我能有優勢嗎?
3、如果要和解,該怎麼做會對我比較有利?
4、該男子提出毀謗,以供詞來看,是否成立?
5、如不成立我是否可以反告誣告,以此逼傷害和解,對方可能想弄上法庭,把整個處理時間弄的很長...
6、如果提告,請問我向該男子求償的金額是否可以足夠支附頌訟的費用

再麻煩胡 律師了
謝謝

 

 

 

您好

此一定會開偵查庭,只是有無傷害要依証據認定,而既然有錄影帶就可還原真相.

而如認定互毆,彼此都有傷害刑責.

至於和解事項及條件須視雙方實際協調情形.

版主102.10.2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