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過程如下:本人前幾個月於路口迴轉時曾與兩明中老年婦人發生擦撞, 其中一位手骨折住院開刀(醫藥費一萬多塊),另一位沒事出院在家中休養(醫藥收據1千多塊). 後來調解時對方開口要60萬且絲毫無降價餘地,但我只是工程公司的臨時工(公司有包到工程才有工作)且有家庭要養,實在是無力支付他們60萬的價錢. 因此調解不成,他們也上法院提告且近日即將開庭.

問題:(1) 事件發生時,當時摩托車是一名無照的A婦人所駕駛,但警察當下問口供時,他們卻說謊, 硬說是有駕照的B婦女駕駛摩托車. 後來我提出質疑並經警方查證後證實其說謊,警察當時好像有說會把對方提偽造文書罪. 請問除了偽造文書罪以外是否還有觸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呢!? 
(2) 偽造文書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否有提告的時間限制!? 因為案件發生至今約8個月了!?
(3) 對方於住院期間 ,還幫他請24小時看護直到出院, 每晚下班都會買水果去探望關心她,出院後也每個月1-2次的電話關心她復原狀況.保險方面也可以提供10萬元的理賠金.但他們卻堅持一定要60萬,不然就上法院. 請問上法院時,我還需要注意些甚麼事情嗎!?
(4)依照這樣的情況,上法院直接給法官判決是不是會比較容易解決,如果被提告過失傷害有緩刑的機會嗎,如果有該怎麼申請呢!? 還是易科罰金(被罰錢),      
     謝謝您百忙中還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謝謝您!!

 

您好

此可能涉及頂替罪,並不涉及偽造文書罪責.

而賠償金額須視實際損害而定,包括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賠償,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等.

不過如未和解,通常會易科罰金,不能緩刑.

版主1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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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