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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你好 最近有朋友想跟我借錢,作為出國用的生活費,六萬,對方回大概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以環我 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想擬定一份合約確保此次借貸是具有法律效益,我查過有開立借據或簽本票(網路訊息) 但不知道這兩者要怎麼做才具有法律效益,還是說有其他方案可替代,假設如果對方名下有車,我想請他作為抵押 對方現在人在台北,她希望我將借款合約mail給他,這部分我會盡量要求他回來跟我談。目前大致上是這樣 再麻煩胡律師回答了,打擾了,謝謝
胡昇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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